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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連結商品交易:
假設投資人張三與大華證券於2003/2/19承作一筆契約本金為10,000,000元的股權連結商品交易,並支付9,700,000元的交易價金。在交易契約中並約定由張三賦予大華證券不論2003/4/23當日台積電股價為何,大華證券均得以每股40元價格(履約價格)賣出台積電250,000股的選擇權,其中履約所得之利益並得以現金結算。
因此,若台積電股價屆期跌至36元(履約價格以下),則大華證券將執行其權利,履約利益為(40-36)╳250,000=1,000,000,張三將只會取得約9,000,000元之到期金額;相反的,若台積電股價屆到期時上漲至44元(履約價格以上),則大華證券將不會執行其權利,張三將會取得10,000,000元之到期金額(亦即契約本金),其中的報酬率為(10,000,000-9,700,000)÷63╳365,年報酬率約17.92%,將遠遠高於目前的定存、債券型基金、債券附條件交易等投資工具。茲圖示如下:
二、保本型商品交易:
假設投資人李四與大華證券於2003/2/19承作一筆契約本金為10,000,000元的保本型商品交易,交易契約期間為一年,並支付10,000,000元交易價金。在交易契約中,大華證券與李四約定,到期時李四不僅有最低可取回95%契約本金之保障外並向大華證券取得屆期(2004/2/18)聯電價格與履約價格21元差價漲幅90%之權利,其中執行該項權利所得之利益並應以現金支付。
因此,若聯電股價屆期跌至18.9元(履約價格以下),因聯電股價表現對其不利,則李四將不會執行其權利,而只取回9,500,000元(到期最低保障金額);相反的,若聯電股價屆期時上漲至25.2元(履約價格以上),則李四將執行其權利,而參與聯電股價漲幅之90%,李四將取得11,300,000元之到期金額,即10,000,000╳(95%+[(25.2-21)/21]╳90%),投資報酬為1,300,000。其中的報酬率為(11,300,000-10,000,000)÷10,000,000,約可高達年利率13%,將遠遠高於目前的定存、債券型基金、債券附條件交易等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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