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金融債
係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依照銀行法規定,為供給中、長期信用,報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金融局)核准發行之無記名式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另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
- 根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當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8%時不得發行金融債,惟資本適足率低於8%、高於4%者,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發行金融債券時,其最低發行面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且限定銷售對象,不得為一般投資人;然銀行資本適足率在8%以上,即不受此限制。
- 金融債發行機構資格
依發行辦法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發行金融債券:
1、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
2、申請發行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者。
3、申報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平均數者。
4、申報發行前一年內有一億元以上舞弊案件發生者。
- 金融債券的主要種類包括那些?
主要金融債種類分為主順位與次順位金融債,一般順位與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差別在於債權人對銀行償債的請求權順序。次順位金融債券的持有人,必須等到銀行償還所有的一般順位的負債與金融債券之後,才可向銀行請求償還,由於風險較高,因此發行利率通常比一般順位金融債券高。根據98.06.30〈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長期次順位債券可列為第二類資本,短期次順位債券則可列為第三類資本,因此發行次順位金融債亦可改善銀行資本適足率。
- 金融債票面利率訂定之參考因素
一、掌握總體經濟走向、市場利率趨勢與資金狀況。
二、其它銀行發行金融債之參考利率。
三、發行機構本身之信用等級。
四、發行期間之長短。
五、還本付息方式之不同。
六、發行金額大小及市場之供給、需求結構。
- 金融債券特性
一、一般金融債券
1. 可作金融同業流動準備,並可為向央行申請短期擔保融通之擔保品。
2. 可作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時合法之買賣標的。
3. 票券金融公司存儲保證金於央行之用。
4. 可作為證券商提存營業保證金之用。
二、次順位金融債券
1. 不得充當流動準備。
2. 不得充當票券公司及證券商營業保證金。
3. 目前銀行及證券商購買同業發行的次順位債券,必須100%從自有資本扣除,會因而降低本身
的資本適足率,市場接受度較低。
4. 長期(5年以上)次順位金融債券可充當第二資本,短期(2年以上)次順位金融債券可充當
第三類資本,可提高發行機構自有資本適足率,但發行期限最後五年,可列資本的部分每年
至少要遞減20%。
- 歷年發行量統計
單位:新臺幣億元

- 金融債主要投資風險
一、利率風險:當市場利率走高時,債券價格下跌。
二、通貨膨脹風險:預期通貨膨脹率走高時,債券投資人之實質報酬將受侵蝕。
三、再投資風險:債券付息時,所收取之票面利息可能無法再以原票面利率投資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持有債券需要變現時,可能因市場需求不確定而發生損失。
五、信用風險:發行機構可能無法繼續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風險;另,次順位金融債券求償順位
次於銀行所有一般順位的負債與金融債券之後。
六、提前還款風險:若一債券賦予發行機構有買回權,則投資人在利率下跌時,易有發行機構執
行買回權而提前還款之風險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