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資產交換


  • 什麼是可轉債資產交換?

    1. 以交易商而言
      資產交換為一組合交易,其中包含轉換公司債的賣斷、轉換公司債的買權、及利率交換交易所構成之結構性交易(Structure Deal)。交易商將可轉換公司債拆解並重組成浮動利率債券或普通固定利率債券與選擇權。交易商可藉由分拆過程滿足固定收益端與選擇權端兩方投資人的需求,並從中獲取手續費,同時也提高了CB市場的流通性。
    2. 以投資人而言
      可視為轉換公司債所有權移轉與一具提前贖回條款之固定/浮動利率交換交易。報酬型態與普通公司債、放款約當,不同處在於資產交換交易是以契約交易方式來進行。下表為可轉債資產交換與其他固定收益投資方式之比較:

        資產交換 普通公司債 放款
      承作型式 契約 憑證 借款契約
      利率
      流動性
      浮動/固定利率 皆可,但以固定利率為主 固定利率為主 浮動利率
      承作天期 固定到期日,但有中途結束契約之不確定性 固定到期日 固定到期日

  • 資產交換究竟是如何進行?

    1. 首先,證券商必須在市場上取得可轉換公司債,不論是在初級或是次級市場皆可。
    2. 取得可轉債後,證券商即以面額賣予資產交換投資人,同時約定一到期日,證券商擁有在到期日前隨時將此可轉債自投資人手中買回之權利。
    3. 資產交換之交易雙方就可轉債所產生之現金流量訂立一交換合約,約定將原可轉債在到期日前之票面利息與賣回利息補償金交予大華證券,交換由大華證券支付之固定或浮動利率予投資人。
    4. 另外,交易商亦可將此轉換債之買回權利以契約方式售予選擇權投資人。
  • 誰會是資產交換的買方?
    資產交換的買方通常為銀行、保險公司,或票券公司等固定收益投資機構。

  • 資產交換買方為什麼要承作資產交換?

  • 資產交換買方的交易動機為尋求較公債、普通公司債或放款更高的固定收益投資機會。

  • 資產交換之買方報酬為何?

  • 投資機構承作資產交換後,其報酬類似投資於固定或浮動利率債券之利息收入;唯資產交換投資有被提前贖回而有再投資風險。

  • 資產交換之承作天期:

  • 資產交換之到期日通常為標的轉換公司債最近之賣回日或到期日,以目前台灣轉換公司債發行的條件來看,資產交換之承作天期通常不大於三年。

  • 在承作期間,資產交換買方要做些什麼?

  • 承作期間,買方須就該可轉債所支付的票面利息、利息補償金的部分交予資產交換交易賣方;並收受賣方所支付之浮動或固定利率利息。

  • 承作資產交換可能產生之風險有哪些?

    1. 轉換公司債信用風險:資產交換的買方應負擔該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並收取合理的風險貼水,故資產交換投資人又被稱為信用投資人(Credit Investors)。
    2. 交易對手風險:資產交換買方除承受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外,仍承受交易對手風險,一但資產交換交易的賣方有違約之情事,則資產交換買方亦可能承受損失。
    3. 再投資風險:若資產交換交易提前解約時,資產交換買方會提前收回本金,對買方而言,亦須考慮其再投資風險。
    4. 流動性風險:資產交換交易的契約不能轉讓給第三者,若買方欲中途退出時,須洽原契約的賣方,請賣方提前贖回,此時不保證可拿回承作面額之全部,所以資產交換買方會有流動性風險。


  • 資產交換何時會被提前解約?

  • 資產交換買方發生資產交換被提前解約的情形,可能有下列三種情形:

    1. 可轉債價格上漲
      當可轉債價格上漲時,券商將有提前解約並執行債券買回權以出售可轉債賺取資本利得之誘因,因此可能會提前解約。可轉債價格上漲的因素如下:
      • 標的股價上漲
        當標的股價上漲,表示券商手中所持有的轉換權利價值增加,因此在實現資本利得的動機下,券商將有可能提前解約,執行債券買回權。
      • 選擇權隱含價值上漲
        影響選擇權的因素相當多,通常影響較大的是標的股價波動性增加時,選擇權之隱含價值將上漲,此時券商同樣有提前解約以實現資本利得,或是進行轉換的誘因。
      • 可轉債發行公司信用貼水減少
        當可轉債發行公司之信用貼水減少時,表示市場認為發行公司之信用狀況與承作交換時相比有改善的狀況,因此券商將有提前解約的動機,並將債券買回重新再與可接受較低風險貼水的投資人進行資產交換。
    2. 可轉債發行公司提前贖回
      當市場狀況達到可轉債的贖回條件時,一般為可轉債標的股價遠高於轉換價格時,可轉債發行公司將公告提前贖回日及預計進行提前贖回的行動,迫使可轉債持有人於市場賣出或進行轉換以獲利了結。因此就交易商而言,將會執行債券買回權並結束資產交換合約,以利進行可轉債的轉換或賣出。
    3. 可轉債發行公司發生違約情事
      當可轉債發行公司發生違約或發生信用事件(Credit event)時,則雙方資產交換契約即到期,此時投資人要承擔可轉債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並進行後續之法律求償行為。

  • 客戶承作資產交換交易前須完成哪些動作?
    客戶在承作資產交換前,除基本的開戶手續(包括簽署風險預告書)外,應先完成ISDA主約(Master Agreement)、附約 (Schedule)後,才能與本公司進行交易。電話議價成交後,即視為成交,客戶並須於該筆交易之交易確認書簽名以確認此交易成立。
  • 資產交換承作利率是如何算出?
    證券商將可轉債市價、可轉債選擇權價格、與可轉債之現金流量(包含票面利率與利息補償金)納入利率交換市場之利率水準,並參考可轉債發行公司之信用狀況,計算出合理之資產交換之利率報價予有興趣承作資產交換之投資人。
  • 資產交換目前市場概況:
    目前國內的證券商與銀行在取得主管機關經營資產交換業務執照後,皆可經營此項業務。截至目前為止,取得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執照的證券商有二十四家(資料來源:櫃買中心)。投資人方面,資產交換的買方大多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等固定收益投資機構為主。
  • 資產交換之報價方式為何?
    目前資產交換之各主要交易商報價資訊,仍須以電話詢價為主,也有一些交易商會在網路上揭露目前的參考報價,但實際成交的利率仍以電話詢問為主,一般資產交換的報價形式如下:

    券名(CB) 到期日(Maturity) 期間(Tenor) 利率(Coupon) 備註
    微星二(23772) 2011/4/25 1.71 4.25% 每3個月付息

    以在2009/8/10的報價為例,此資產交換是以微星二為標的,資產交換利率為4.25%,每三個月付息一次,到期日為2011/4/25,年化之交易期間為1.71年。投資人亦可選擇以收到浮動利息之方式來進行資產交換交易,但市場上一般還是以固定利率之資產交換交易為主。





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


  • 何謂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
    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是由可轉債資產交換所衍生出的一種選擇權;在可轉債資產交換交易的契約中,約定證券商有將標的可轉債自資產交換投資人手中買回之權利,而證券商也可將此權利以契約的方式出售給其他投資人。持有此選擇權之投資人,相當取得標的可轉債之美式買權,可在任意時點執行買進可轉債之權力。

  • 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與現股之選擇權有何異同?

  • 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之標的為可轉債,而現股選擇權之標的為股票;雖然可轉債價格變動與其轉換標的股票之價格變動有相關性,但其價格變動並非同步,因此兩者之投資損益亦有不同。

  • 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之權利金是如何定價?

  • 相異於一般選擇權利用現股波動度、市價、執行價及期間為定價要素,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的定價是以資產交換利率、可轉債市價作為定價之元素。其定價方式是以資產交換利率計算出未來應付出現金流量之總合折現,再加上目前可轉債市價減去面額的差作為最後成交之權利金。

  • 若想投資資產交換選擇權,投資人應完成哪些步驟?

  • 相較於承作資產交換的步驟,投資資產交換選擇權的步驟較簡單,客戶只需完成基本的開戶手續(包括簽署風險預告書)後,就能與本公司進行交易。其交易的過程如下:

    1. 以電話下單指定買進標的可轉債之數量與價格。
    2. 將累積到一定張數之可轉債,依照可轉債買入之均價減去債券面額加上證券商所報之百元報價計算出權利金價格。
    3. 將權利金價格乘上交易名目本金可得出交割金額,投資人即以此交割金額向證券商購買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

  • 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的報價方式?
    市面上各券商皆有其資產交換選擇權之報價方式,其格式較不固定,一般在報價時應包含之資訊有:標的可轉債、權利金百元報價(參考)、信用端利率(即資產交換利率)及到期日。舉例如下:

    標的 權利金百元報價(參考) 信用端利率 到期日
    微星二(23772) 7.9 4.25% 2011/4/25

    此例為一以微星二為標的之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若投資人於市場上買入50張可轉債之平均成本為102元,則50張微星二可轉債資產交換選擇權之交割之權利金即為 (102% – 100% + 7.9%) × 50 × 100,000 = 49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