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 通 公 司 債


  • 何謂普通公司債

  • 公司債是指資金需求者(發行公司)發行債務憑證予資金供給者,約定其票面利息計付及本金之償還方式,此債務憑證即為公司債-代表發行公司之負債,於該公司債存續期間內,不論其獲利情況如何,均需依發行條件按時支付一定金額或比率之利息,並依約按按額償還本金。

  • 哪些公司可以發行普通公司債

  • 依「公司法」第248條之規定,目前所有公司均得發行普通公司債,惟未對外公開發行公司其所發行之公司債以私募為限。

  • 普通公司債之種類
    普通公司債可依各約定條件之不同,分為下列幾種類別:
    1. 無擔保及有擔保:
      (一) 無擔保: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發行無
              擔保公司債需取得信用評等,目前市場普遍接受在AA信用等級以上,
              故為目前公司債之發行主流,近年來A信用等級之債券已不易發行。
      (二) 有擔保:又分為銀行擔保及資產擔保兩種。若保證銀行信用評等佳,則
              投資人接受意願較高,尤其對銀行而言,投資有擔保公司債無須計提風
              險值,使得銀行買盤接受度較高。另資產擔保因評價不易,且自90年7
              月起,資產擔保公司債需取具信用評等,預期未來發行案件將趨少。
    2. 票面利率訂定:
      其設計方式甚為自由,而國內發行公司債多以固定利率及浮動利率發行固定利率指於公司債存續期間內,該公司債之票面利率均固定於某一水準,浮動利率則係事先選定票面利率利率訂定指標及加減碼幅度,並於普通公司債存續期間內,定期依當時該訂價指標之水準,重新訂定當期之票面利率。
    3. 記名與否:
      記名式及無記名式目前普通公司債於發行時多為無記名式,惟投資人亦得要求將其改為記名式。
    4. 還本方式:分次還本及到期一次還本。
    5. 計付息方式:
      可配合發行公司或投資人之需求加以設計,如一年單利計付息一次,或半年複利、一年付息一次等。
  • 普通公司債票面利率訂定之參考因素

  • 一、 市場利率與資金狀況
    二、 其它公司發行公司債之參考利率
    三、 發行公司本身及保證銀行或擔保品之信用等級
    四、 發行期間之長短
    五、 還本付息方式之不同
    六、 發行金額大小及市場之供給、需求結構

  • 普通公司債之發行效益

  • 一、 可替代銀行長期貸款
    二、 發行作業較簡單,可節省時間與成本
    三、 確定資金成本,利於投資案之規劃與執行
    四、 增加籌資管道,降低財務規劃之風險
    五、 在通貨膨脹時期舉借公司債最為有利
    六、 發揮財務槓桿作用
    七、利息費用具節稅效果
    八、可避免股權稀釋及股本膨脹過速

  • 歷年發行量統計

  • 單位:新臺幣億元

  • 普通公司債主要投資風險

  • 一、利率風險:當市場利率走高時,債券價格下跌。
    二、通貨膨脹風險:預期通貨膨脹率走高時,債券投資人之實質報酬將受侵蝕。
    三、再投資風險:債券付息時,所收取之票面利息可能無法再以原票面利率投資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持有債券需要變現時,可能因市場需求不確定而發生損失。
    五、信用風險:發行機構可能無法繼續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風險。
    六、提前還款風險:若一債券賦予發行公司有買回權,則投資人在利率下跌時,易有發行公司執行買回權而提前還款之風險產生。

  • 普通公司債之交易如何進行:
    1. 初級市場認購:
      若發行公司採自行募集,由投資人直接向發行公司認購,若係委託證券商輔導銷售,則由證券商恰特定人認購之。
    2. 次級市場交易:
      • 買賣斷交易:係透過證券商於櫃檯買賣、以議價方式買斷或賣斷。
      • 附買回/賣回交易:券商於賣出公司債的同時,與客戶約定在某一期間後,以約定之利率,將該公司債以本金加計利息買回之交易。
  • 普通公司債之相關稅負
    1. 證券交易稅: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交易,協助企業籌措資金,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2. 債券利息收入: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低於27萬者,免稅),法人則按持有期間依票面利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3. 債券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債券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損失亦無法抵稅。